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疏

俱舍論疏 · 唐 · 法寶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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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說彼緣名色起。」准此文意,身等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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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等前位有者,皆非此明。或先已辨識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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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色,即已總說緣生色等。今名色後,色等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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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更有何殊義用可得,而須說彼從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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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生?故如本文所說無失。論「已至三和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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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名為觸」,此出第六觸支體也。「已至三和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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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前位也。「未了三受因差別位」,簡後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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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此時四根初至三和位故得觸名,非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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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與身此位五蘊名為觸也。「三受因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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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」者,謂即三受境差別也。即火、毒等為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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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,衣、食等為樂因等。出胎已後隨性聰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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昧至未了已前名之為觸,不可定其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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歲。即是《婆沙》云「觸火食毒位也」,大分五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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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歲已上。論「已了三受至此位名受」,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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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第七受支體也。「已了三受因差別」者,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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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。「未起婬貪」者,簡後。「此位名受」者,此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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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五蘊名受。以初能簡受因故,從勝為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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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分即在十歲已還。論「貪妙資具至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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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名愛」,此出第八愛支體也。「貪妙資具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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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現行」,簡前。「未廣追求」,異後。「此位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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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」者,非唯一法,總取五蘊故言此位。此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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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能愛於資財及婬境故。論「為得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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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至此位名取」,此出第九取支體也。「周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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馳求」,此簡前也。「此位名取」,正出取體。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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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婆沙》云「五支時心、心所法染污,餘是染不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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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故知起染時名為取支,餘位非也。愛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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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,初能馳求資財及婬境,故名為取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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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婆沙》二十三引《施設論》云「云何名取?謂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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