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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是量果也。喻尺量絹,絹為所量,尺人為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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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,記數之智名為量果。今見分、緣相分不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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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由自證分為作果故。今眼識見分緣青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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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不緣黃,如見分緣不曾見境。忽然緣黃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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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,定不緣青,若無自證分,即見分不能自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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憶。故知須立三分。若無自證分,即相、見亦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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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言有二分者,即須定有自證分。《集量論》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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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「似境相所量,能取相自證。」釋云:「似境相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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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者,即相分似外境現。能取相自證者,即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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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分能取相分。故自證即是體也。」四,護法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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薩立四分。立宗者,心心所若細分別,應有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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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。立理者,若無第四分,將何法與第三分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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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果耶?汝陳那立三分者,為見分有能量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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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用故,即將自證分為量果。汝自證分亦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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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量照境故,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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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耶?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,為第三分量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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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引《密嚴經》云:「眾生心二性,內外一切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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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所取能取纏,見種種差別。」夫為量果,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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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現量,方為量果。前五識與第八見分,雖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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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量,以外緣故,即非量果。為量果者,須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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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故。七識雖是內緣,亦非量果。為量果者,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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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二義:一現量,二內緣。又,果中後得見分,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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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現量,內緣時,變影緣,故非量果。即須具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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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。又,果中根本智見分,雖親證真如,不變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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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是心用,故非量果。即須是心體,具足四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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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現量,二內緣,三不變影,四是心體,方為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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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。問:「四分以何為體性?」答:「相分,所變色心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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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性。若內三分,即用現行心所而為體。」《宗鏡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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