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記

俱舍論記 · 唐 · 普光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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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熱,然薪異火薪亦名熱。又汝轉計: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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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水等遍炎熾時,說名為薪亦名為火,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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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義說。破云:既薪火一,是則應說依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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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何?我與色等蘊定應是一,無理能遮。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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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所言如依薪立火,如是依蘊立補特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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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。進退推徵,理不成立。「又彼若許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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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第五故」者,此即第三約五法藏破。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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焰,此云所知,舊云知母,不然。彼犢子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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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所知法藏總有五種,謂三世為三,無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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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,不可說第五。即補特伽羅是不可說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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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宗立我,若在生死中,與三世五蘊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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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定說一、異;若捨生死入無餘涅槃,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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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無為不可定說一、異,故說此我為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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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不可說法藏。故牒破云:又彼若許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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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五蘊若一若異俱不可說,則彼所許五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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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知,亦應不可說具有五種。以我與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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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法藏不可說為異故,不可說為第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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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藏;以與前四法藏不可說為一故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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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說為非第五。非第五者,即是前四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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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。既第五、非第五俱不可說,但應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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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前四法藏,不應別立第五法藏。又真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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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云:「神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,不應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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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為不可言。若不異前四,則唯有四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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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第五不可言。故不可說第五及非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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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。」「又彼施設至應言依眼等」者,此即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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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約所託破。又施設我,應更確陳為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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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託?汝若言託蘊。破云:假義已成。以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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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我,不託我故。汝若言此我託我。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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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如何上言依諸蘊立?理則但應說依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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