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瑜伽论疏部 · 瑜伽师地论略纂

瑜伽師地論略纂

瑜伽師地論略纂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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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普為營事,俱發正願,後有為時普為營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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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或於其中制御其心,不令流散」,即第五,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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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樂者多著放逸,攝心不散,能離流散。「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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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其中安住其心」者,即第六,無能利生,安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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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作,後當果心。「猛利思擇」者,即第七,起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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擇心,可攝攝之,不可攝者捨之。「不生厭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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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自安忍」者,即第八可知。「或於其中而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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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捨」者,前釋第十,意於此物捨故,不應生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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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,而取施與之。或此釋前第七,此生可捨;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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猛利思擇,合擇第八。「或於其中發勤精進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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熾然無懈」者,次第却釋前第九可知。若以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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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行放捨却釋前第七者,此即合解第九、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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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。「或於其中善巧方便」,釋前第十一對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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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知。「而正修行」者,釋前第十二可知。或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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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:前對治如前配。或於其中安住其心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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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至而自安忍來,解前第六對治。或於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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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而行放捨,釋第七句對治。或於其中發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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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進,熾然無懈者,釋第八、第九、第十,三句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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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精進為一,熾然為二,無懈為三,如次為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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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於其中善巧方便,而正修行,合釋十一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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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,如前釋可知。若依《地持》,此中能治有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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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,不可依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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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九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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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品第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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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持之第三品也。前明利生,後明勝位,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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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差別;菩薩位階,依之如地,故言地品。又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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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成處,堪能受生,故名為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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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解七地中云「第七,如來等雜立為地」者,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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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第七唯在第十地,今何以通取者?據實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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