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疏

俱舍論疏 · 唐 · 法寶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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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根、眾同分是牽引果。」又《正理》十六云「要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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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牽引命、眾同分。」又云「身、語二業定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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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引命、眾同分。不爾,便違契經正理。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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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:劣界思所引故,此說欲有命、眾同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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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云: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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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,一心起故。」《正理》此文與《婆沙》三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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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。既有正文說命是引、無文說命是滿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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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准義云命滿而違正文。問:若爾,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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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《婆沙》一百一十四解四業三說,一云:生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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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二業感眾同分及滿,現及不定感滿,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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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同分。二云:三感眾同分及滿除現,現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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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滿,非眾同分。三云:四能感眾同分及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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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婆沙》既對滿說眾同分,不言命根,故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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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唯是滿。答:彼文明四業感果引、滿差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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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中舉眾同分,命可例同。《婆沙》三十一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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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眾同分、命根是何果故,具說二種牽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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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也。四業中是准義,三十一及《正理》是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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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,不可釋正文從准義也。此論云「引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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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唯三」,即是第二師義,由引有命及同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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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言引同分,欲簡命根。若唯同分是引,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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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言引,何用同分之言?問?命及同分俱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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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果,何故唯說留捨命行,不說留捨同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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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二用別故。故論云「一趣生等諸有情類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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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身形諸根業用,及飲食等互相似因,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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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展轉相樂欲因,名眾同分。故有別法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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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煖、識相續住因、說名為壽。又命根增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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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、謂能令眾同分相續住等。」准此故知延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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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是命,非是眾同分也。論「尊者妙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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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捨壽行」,如文可解。論「應如是說至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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