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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以體彼用大外熏為緣。後以智淨為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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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因。眾生染機為發起緣。諸法無有非因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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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十者得果。初以對染同本智淨為所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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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。後以對機無方大用為所生果。既有因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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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有果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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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。智淨相者至方便故釋曰。次依名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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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中有二。先明智淨相。後不思業相。智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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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二。初直明淨相。後問答釋疑。前中亦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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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因。後果。此初也。謂於地前真如教法內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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熏力能修資糧加行善根。故言依法力熏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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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登地上契證真如稱真起行名如實修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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漸漸修習至金剛位因行既極名滿足方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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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新論云。功行滿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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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。破和合識至智淳淨故釋曰。此顯果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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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有二種。所謂體用。由前方便能破和合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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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識內生滅之相顯其本覺不生滅性。此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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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本無明盡故以無所念顯本覺也。故言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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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合識相。顯現法身斷惑顯體即果體也。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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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此時滅染心中業轉現等相續之相故。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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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染本覺之心遂即歸源為淳淨智。成於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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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始覺義也。然此始覺無別始起。即是本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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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染作也。始同本故名淳。染緣盡故名淨。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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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顯用即果用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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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。此義云何釋曰。次問答釋疑。於中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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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。先問。後答。此初也。此問意云。如上所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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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靜心體舉成生滅。若斷生滅。應滅靜心。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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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但破和合識相滅相續心相顯法身等。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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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真同妄難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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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。以一切心至非不可壞釋曰。次下簡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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