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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更不從因生,體已生故,如已生果。或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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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者是有體義,正是本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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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正宗中,「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」者,有相,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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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體相能依果法;於有相法中,即有體相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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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因法。第三、「即由自相可得,如因自體,不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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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度」者,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,非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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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體。此因自體,現所可見,不由比度。四、「由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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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可得」,謂如了別色業,以顯眼識等。五、「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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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變異故,果成變異」等者,親因既變,果亦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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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,緣亦如是,如穀禾等。非因無變而獨變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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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汝等自性不變,餘諦變成?量云:汝之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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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亦應變異,果變異故,如穀麥等。四因結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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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易可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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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緣顯了論中,文亦有四。即數論師《金七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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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二十三諦住在因中,從眾緣顯,變為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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諦,用息歸本。一切世間本無生滅,故從緣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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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常分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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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中有說前雨眾計法從緣生,故先難云: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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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是有,復從緣生,不應正理。今從緣顯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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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眾別。此義不然,論云:謂即因中有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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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,故非雨師。《因明》亦云:如佛弟子對數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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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立聲滅壞,名能別不成。若數論師計有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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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生必滅故,如何說為能別不成?故知前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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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師計。前言生者,表是有義,或設遮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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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聲相論」者,即聲顯師。非聲生計,聲體是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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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緣顯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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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中,「果先是有,復從因生」等者,初設難一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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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顯者計。謂彼果法先來體有,復從因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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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應道理。及成果法,但從因顯,諸計生者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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