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经疏部

法華文句記

法華文句記 · 唐 · 湛然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4, no. 17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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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之三法華文句記卷第八之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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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天台沙門湛然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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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法師品釋法師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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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此品者為二:先總釋,次別釋。初文二,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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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五法師,次減數釋。初又二:初出經論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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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離合有無,次判通別以結品名。初中二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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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依今經判五,次「大論」下出異釋名。對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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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辨離合有無,乃至如下減數以釋,故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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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若小俱名法師。初五法師者,未有一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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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一二等言,古今共立稱為五種法師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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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論所立多少不同,所以此品但通名法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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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天王般若》云:「受持此經有十種法:一書寫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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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供養,三流傳,四諦聽,五自讀,六憶持,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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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說,八誦,九思惟,十修行。」十中第一是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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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第五,第四第六是今文第一,第五是第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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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是第三,第七是第四,流傳攝在廣說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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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餘三並攝在憶持文中。彼經憶秖是受,《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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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中分受持為二,則應不得單云憶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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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「別論」下判通別以結品名,於中先分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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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以別師位。言「大經分九品」等者,元是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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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,且借以證五種法師。九品秖是熙連并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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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,第四恒廣說,於十六分中解一分義。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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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前四無解」者,三恒并熙連,五恒八分,六恒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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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分,七恒十四分,八恒具足盡解其義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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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應從能解一分義去,能為他說即是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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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。次「通論」下捨別從通,自他俱得受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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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名,從通義邊無有一句不任為師。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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