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疏

俱舍論疏 · 唐 · 法寶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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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破此故,說非行動,對行動宗立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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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宗也。以一切法皆有剎那故,立因。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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剎那法皆無行動,如燈焰鈴聲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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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剎那何謂」,正量問也。論「得體無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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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至名為有杖」,答剎那也。諸法得體無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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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滅,名為剎那。有剎那名有剎那,如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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杖人名為有杖。《正理》彈云「彼釋非理。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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杖異人,不可說故。喻不同法,非別有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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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於得體無間滅性,如何可說此有剎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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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人有杖?」論「諸有為法至動名身表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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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破。諸有為法皆有剎那,即此處生即此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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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,如何得說動為身表?論「若有為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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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義可成立」,正量救也。我宗之義,覺、焰、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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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可有剎那,色身等物無剎那滅。若有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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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皆有剎那,無行動義可得成立。我宗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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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皆有剎那,此因不成,何得成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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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諸有為法至滅不待因」,論主意以後必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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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滅不待因,證有為法皆有剎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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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所以者何」,正量部徵滅不待因。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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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待因謂果至有性等故」,論主破也。待因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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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必是其果,「滅無非果故不待因,既不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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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纔生即滅。若初無滅後亦應然。以後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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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有性等故」者,若法待因,因無未滅。既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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待因,何得前時不滅後即滅耶?論「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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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有盡知前有滅」,結證。經部計生有客因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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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主因。滅無主、客二因。有部計滅有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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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、無客因。正量部計色等諸法滅,待主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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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二因。心、心所法及焰、聲等,滅由主因、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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待客因。滅相為主,餘因為客。論「若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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