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疏

俱舍論疏 · 唐 · 法寶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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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念。二從明了覺、聲,如何不明了能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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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了耶?三最後覺、聲既無後念,復由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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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耶?論「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為因」,此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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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坐師計。住謂住相,住相若在,法無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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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,以住無故方能滅法。故彼焰滅,以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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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為因。論「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」,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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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勝論異師計也。法、非法是德句義攝。於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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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益名之為法,於人無益名為非法。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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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二力,能生諸法、能滅諸法。如闇室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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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明燈,若望受用者,燈在有益,即是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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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;燈滅無益,即非法滅。若望偷盜者,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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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無益,即非法生;燈滅有益,即是法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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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」,論主破也。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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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有二:一破住無為因;二破法、非法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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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彼俱非理」者,雙非二執也。「無非因」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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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住無為因。住無非因。因云以是無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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猶如兔角。「非法、非法為生滅因,以剎那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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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順違相反」者,破勝論執於一剎那燈,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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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用即順、無用即違。順、違相反,如何同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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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正理》破云「法與非法亦非滅因,見空窟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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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焰轉故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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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或於一切至有剎那故」,論主重破兩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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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也。住無為因及法、非法,非唯覺、焰及聲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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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不相應,一切有為皆有住無及法、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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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不待餘因纔生即滅,以有為法皆有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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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。既與我同,本諍應息不煩多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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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又若薪等滅至即成滅因」,前文義便破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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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計,今更重破正量部計火合為因,即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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頌中第六句也。應滅下之因即是生中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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