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疏

俱舍論疏 · 唐 · 法寶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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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異至理必不然」,破待異方滅也。此牒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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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救也。正量部云:色等生已,待後異相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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始有滅,非是纔生有滅也。「不應即此而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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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異,即此相異理必不然」者,此即論主破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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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也。前後法體若許不同,方可相異;始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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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一,如何得言有相異耶?論「豈不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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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至皆不待因」,正量救也。前以比量破我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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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此比量不及現量。現見薪等由待火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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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,非是法滅皆不待因。論「如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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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薪等由火合故滅」,論主反問。論「以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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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火合後便不見故」,正量部答。論「應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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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思至無故不見」,此是論主令正量部審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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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合為是令後不生,非是令生者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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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如風手合至應由比量」,論主引證。如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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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燈焰合時,後焰不生,非令前滅。手與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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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,義亦如是。現量既有兩速,未得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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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。故此義成,應由比量。論「何謂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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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」,正量部問。論「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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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主答也。論「又若待因至無無因者」,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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頌第五句「應無無因故」。若薪等滅待因,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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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亦應待因,如生待因,無無因者。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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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然世現見至亦不待因」,引例順成。論「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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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覺聲前因後滅」,此是勝論異師執。前覺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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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由後念生,以後與前性相違故,猶如後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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逼前水流。彼師不立四相計故,但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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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生令前念滅。論「彼亦非理至復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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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滅」,論主破也。有三道理:一二不俱故,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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念起時前念已滅,如何不俱能令滅也。猶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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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、樂及貪、嗔等,前、後不俱,如何後念滅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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