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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可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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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於上所說」,已下大文第三明傍論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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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中有三:一明不善根、二明無記根、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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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記論。此文初也。「論曰至故頌不說」,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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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界一切五部所斷貪、嗔,五部一切不善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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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善根攝,故經說為三不善根。唯不善、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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惱、為不善法根,立不善根。餘則不爾,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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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煩惱非不善根。義准已成,故頌不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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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正理》四十九云「豈不一切已生惡法皆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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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因,非唯三種。無越三理,以不善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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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對善根而建立故。何緣不建立不慢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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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根?佛於法中知而建立。有餘師說:五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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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中無惡慢等可翻對故。」解云:三善根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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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識,翻十煩惱。煩惱中貪、嗔、癡三通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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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。五見、疑、慢不通六識,故不立根。此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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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而義盡。更有五義,同《婆沙》一百一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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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立云「此三具足五義,故立為根。一通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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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;二遍六識;三是隨眠性;四能起麁惡身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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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業;五作斷善根牢強加行,是故猶立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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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善根。通五部,遮見、疑。遍六識,又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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慢。隨眠性,遮纏、垢等。能發麁惡身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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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業,作斷善根牢強加行者,示現根義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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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隨所應總遮諸法,恐煩不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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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於上所說無記惑中」,已下一行半頌,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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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無記根。「論曰至亦無記根攝」,述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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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義。無記愛,謂取上二界一切愛也。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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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癡,謂取上二界一切癡,及欲界身、邊二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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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應癡。無記慧,取三界有覆一切無記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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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無記根。此三皆遍自地五部,及隨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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