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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緣。有他能別不成俱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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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。如勝論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緣。有
T1840.002.0118b020118b03
俱能別不成俱所別。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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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和合因緣。有俱能別不成俱非所別。唯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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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句。是前偏句能別不成中全俱非句是。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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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七句皆是此過。如能別不成為首有二四
T1840.002.0118b060118b07
句。如是所別不成為首。亦有二種四句。初四
T1840.002.0118b070118b08
句者。有自所別不成他能別。即前第二句。有
T1840.002.0118b080118b09
他所別不成自能別。即前第一句。有俱所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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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成自能別。即前第五句。有俱所別不成他
T1840.002.0118b100118b11
能別。即前第六句。第二四句者。有自所別不
T1840.002.0118b110118b12
成俱能別。即前第三句。有他所別不成俱能
T1840.002.0118b120118b13
別。即前第四句。有俱所別不成俱能別。即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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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句。有俱所別不成俱非能別。非是前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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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別為首句。但是偏句所別不成中全俱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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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是。其前七句皆是此過。然即是前七句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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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。更無有異。復有自兩俱不成非他。如佛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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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對勝論師立我以為和合因緣。有他兩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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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成非自。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於此義。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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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兩俱不成。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於此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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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俱非自他兩俱不成。如無過宗。初三皆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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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非過。上來合說五種全句。一一離之。復
T1840.002.0118b220118b23
為一分成五別句。復將自能別一分不成等
T1840.002.0118b230118b24
句。對餘全句。復將全能別不成等句。對餘一
T1840.002.0118b240118b25
分句。皆理定有。隨其所應。諸兩俱過。皆名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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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不極成。諸自他過。皆名隨一不極成。由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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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兩俱隨一猶預全分一分等過。能所別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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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生疑故。論中且說。隨他一全分俱不極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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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示其法餘應准知。上來三過皆說自相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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