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因明论疏部 · 因明入正理论疏

因明入正理論疏

因明入正理論疏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, no. 18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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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質礙。猶如瓶等為異喻。空為同品。無質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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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有。瓶為異品。無質礙因無。故是其正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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望樂等心心所法。異品有故。即是相違。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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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無常。無質礙故。如心心所。謂若是常。見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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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礙。猶如極微。今此不定因。望異品一分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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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。可是決定。若望異品一分有邊。即成相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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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是猶預。或於其中俱分有者。非唯此一。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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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第三四五。皆名俱分。並有此義。同品異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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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為俱分。非俱一分名為俱分。若作後解。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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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定盡。前不共因。無有定義。宜簡別自餘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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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因故。是名不定。與餘差別。次上二因。唯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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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段。無第三段。指不定相。同前第三。易故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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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。此亦有三。如大乘師對薩婆多。立他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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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。汝之命根非是異熟。以許非識故。如許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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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。此非異熟宗。以非業果五蘊無為而為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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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。許非識因。於電等有。於心等無。以業果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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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而為異品。許非識因。於心等無。於眼等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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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是他俱品一分轉。小乘返立。即自俱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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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轉。如論所陳。即是共俱品一分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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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。相違決定者。述曰。第六相違決定有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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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初標名。具三相因。各自決定。成相違之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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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相違決定。相違之決定。決定令相違。第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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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兩囀。俱是依主釋也。有比量云。此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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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非是過因。三相具故。如二八因。或二八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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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非正因。具三相故。如此二因。應為彼立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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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量云。此之二因不定因攝。令敵證者生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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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故。如五不定。或此二因非正因攝。不令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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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生定智故。如餘過因。若二八因。許非正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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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無正量。違教世間種種過失。故知。彼是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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