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诸宗义章 · 大乘义章

大乘義章

大乘義章 · 隋 · 慧遠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, no. 18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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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無犯故得破僧。雜心所論。據彼後時所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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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語。必先破僧後得出血。若先出血不得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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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。次就人處分別其相。言就人者。依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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雜心。唯男與女。能成逆罪。唯男不能成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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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罪。就五逆中。破僧之罪。局唯男子不通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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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。成實無文。准彼所明七惡律儀。不能男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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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有成義。五逆應然。於中破僧。其唯男子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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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男女。不能男等亦能起之。言就處者。所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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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界五道處也。三界之中欲界能起。上界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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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。五道之中人趣起之。就人趣中。破僧出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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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在閻浮。餘通三天。除欝單越。次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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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報時節久近。五逆之罪。若有作者。阿鼻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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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一劫壽報。問曰。有人具造五逆。是人為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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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劫之中具受五報。為當前後。如阿含中。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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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劫。火有厚薄。涅槃亦然。若依毘曇。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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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逆者。五劫受報。不在一時。成實亦然。故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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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言。是罪重故久受重苦。於是中死還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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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生。若此劫盡。生於他方阿鼻獄中。問曰。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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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是生報業。次身受者可是生業。後餘劫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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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受之者。便是後業。云何名為生報業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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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言。重罪報分相排。所以無過。若無初逆。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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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後劫。是故猶名生報業矣。次明五逆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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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不盡。五逆之罪。是定報業。假修對治。但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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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輕。不可令盡。故成實云。五逆之罪。但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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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滅。不可都盡。如王法中有重罪者。但赦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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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不可全放。故彼闍王殺父之愆。諸佛懺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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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來但言阿闍世王重罪微薄。不言滅盡。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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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之業。略之云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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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8六業義(七)六業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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