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诸宗义章 · 大乘义章

大乘義章

大乘義章 · 隋 · 慧遠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, no. 18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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綺語律儀。謂常合集不正言辭令人笑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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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辨開合。總之唯一。就具分二。前三身業。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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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口業。相別有七義。如上辨。對因分別有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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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。謂前七種隨上中下三品心發。是故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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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二十一種。約惑分別有六十三。前二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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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貪瞋癡三煩惱起。是故通合有六十三。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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曰。有人先依下心得惡律儀。後更以彼中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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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起。更得以不。論釋不同。若依毘曇。一得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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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終不重得。與善律儀其義相似。若依成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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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何心起。念念更得。又問。有人貪心之中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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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律儀。是人後時更以瞋癡起於不善。重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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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不。論亦不同。類前可知。次對境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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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曰。為望所殺所盜所婬等所而發律儀。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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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一切眾生邊得。答曰。一切眾生邊得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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望別境。但得不善不名律儀。以其律儀類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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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爾。由類通故。殺一眾生得二無作。一惡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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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作。二律儀無作。望餘眾生。但得一種律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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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作。問曰。已知不善律儀。普於一切眾生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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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。為於現在眾生邊得。亦於過未眾生邊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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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釋不同。若依毘曇。唯於現在眾生邊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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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未來不可殺故。若依成實。通於三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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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生邊得。三世皆得起惡心故。次明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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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成就之義。先明其得。依如毘曇有二種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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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者作得。二受事得。言作得者。有人生在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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殺兒家。未殺已來未得律儀。一殺已後得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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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儀。乃至盡壽。更無新得。言受事者。有人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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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非屠殺家。作如是言。我當盡壽殺生自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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爾時即得不善律儀。乃至盡壽。更無新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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盜等皆然。若依成實。隨行惡時。念念皆得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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