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经疏部

法華文句記

法華文句記 · 唐 · 湛然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4, no. 17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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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》記。「論者」下抑挫凡情,恐成巨損。言「餘事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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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修行趣果有饒益者方可論之。「聲聞」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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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且順《大經》諍論之文,故《大經》皆云「不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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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意」。然彼《經》中二十三雙俱云不解者,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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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昔教故責迷者二俱不解,若識化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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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俱名解,在昔須云不成執者,望今成過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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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今須云必成,望後逗小成過,以大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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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開與不開並通三世。若唯引不成以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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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性,既俱有過安偏引耶?雙引各執尚違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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旨,迷實執權其過非小,亡權執實斯愆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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薄,既申實教須云定成,人不見之徒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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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典用證實教。「今試」下正存今教而為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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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,先正融會,雖有二初大初為定,豈從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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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取小情執小滅為規,故大教定成不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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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諍,一義既爾,二十二雙請為觀之。若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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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尊俱留有妨之文,何成三達五眼?故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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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判諍論自消。縱二十三內小部不同,灼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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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殄。次「若得此意」下於念處中以分權實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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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知但點二種初業,其滯自消,何須復以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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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作妨?況若聞《法華》無復疑悔,知與不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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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門無壅,故權實二人知不知別。「有人言」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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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古略立利鈍二人,及至解釋離為四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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純以權人示知不知,故不應理。「今不取」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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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破。故準今意具明權實,是故不用純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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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句。若委論者約實行對權各為四句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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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「云云」。文且略立權者先知、實者不知,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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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初業生滅想者,現世不知,知者現得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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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是也。即初二句也。第三句者,初不知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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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。第四句者即方等中被斥者機未發故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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