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经疏部

法華文句記

法華文句記 · 唐 · 湛然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4, no. 17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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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之大事也。應知初分別釋用前分字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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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,次逐義便用前總釋,前雖二釋總釋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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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,故今用之。次「知見者」下,意取經文從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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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去為位一,文中但云知見者,以經文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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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句中皆云知見,即能知見已屬智行,所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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諦理已屬理一,雖不分於知見淺深,乃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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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等對位各別,故屬位一。次又取結文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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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法一,重取前文攬意而說,故云「又」也。「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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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」諸句下出現之言,為感應一,四句皆同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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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故別,無非感應,餘四可知。「經文」等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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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廢立意,雖消文不用、義理非無,是故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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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存而用略。從「若略」下欲用舊略,復論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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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簡義存數故也。於中先簡、次存。初廢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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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理,舊以四句同是果一,雖以果為理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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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別彰,故須破之而別立理,故依道理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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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屬魔,既句句中皆云知見,故所知見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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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理一?次廢因立行者,行之始終即是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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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,但點行一即收二義,雖廢果稱乃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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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終,但加理一為教等本,故使理名通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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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四義順故也。次「人一」下存其二也。次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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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者,先明來意云且「從略」,對十等說故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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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略,十等仍存故云且也。先釋理一自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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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義,今又為三:先標列,次正釋,三「所以」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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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要歸宗。正釋中初約四位者,即眼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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階,於中分八以出文相。初標如文。次「諦境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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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以所依能用顯於所涉,同述來意。然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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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一準下消文皆有兩向,並從一邊,左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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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攝以別四一,故四相望尚各具四,況兩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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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?何者?如所知為理則能知屬智,能稟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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