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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既然,邊見亦爾,定隨有故,故不論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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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意識爾時至不善無覆」者。問:若所引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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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要與能引第六同性,如何五識三性容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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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今此中意不得所引與能引,意一向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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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,非是必定令其同性,或順三性不俱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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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由無分別至有分別故」者。疏中所釋意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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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識迫悅等差,故成樂、喜、苦、憂等別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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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意識有無分別、輕微,唯動名為苦、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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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不悟者而輒彈云,後師釋云:非但五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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逼悅尤重,無分別故,意中苦、樂亦無分別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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尤重故,如下論明,故應總云分別、尤重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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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憂、喜,無別、輕微名為苦、樂。詳曰: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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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疏明,知後破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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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」者。問:捨有違順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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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逼悅,何言平等?答:有義:理實非無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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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之義,相微隱故,故不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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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瑜伽五十七未至十一根」者。按彼論云: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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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至地幾根可得?答:十一。釋曰:謂信等五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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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無漏根及意、喜、捨。有云:除意取樂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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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應說有十二根,亦有意故,而不說者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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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通顯八識自性,未至地中唯有第六,故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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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說。詳曰:今取前釋,夫有心所如有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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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,若不云意,恐疑有所而無王也,縱無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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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,理無妨故。問:何不言有眼等及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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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無託彼生,故不說有。問:但言十一,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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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得知喜八其數?答:即彼論云。喜於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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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,何教為證?答:如世尊言:如是苾芻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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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喜樂滋潤其身,周遍滋潤,遍流遍悅,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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