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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四遍常」者。問:《瑜伽》第六云:謂或依三品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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慮起宿住念或依天眼,不言劫數,《顯揚》、《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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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》亦然。按《長阿含》云:或有沙門、婆羅門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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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三昧力能憶四十八成壞劫事,其中眾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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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增、不減,常聚不散,第四直以捷疾智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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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一切常,何乃不同?答:宗計既殊,不煩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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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。或外道執品類不一各敘一計,故《瑜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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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「或依天眼。」既置或言明計非一,且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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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也。《婆沙》等別,准此應知。不同,無失。《瑜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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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論不言劫數,但略故爾。故〈第六〉云:如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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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說。故知略也。說餘見差,類此應悉。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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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會云:《瑜伽論》等依《梵網經》,謂本計師說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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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心,以伊師迦等本上古仙,由得五通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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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實知,而起計故。《毘婆沙論》依《阿含經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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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本未計,說依散心,諸後學徒依先傳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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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起計故。二經影略,義無失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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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大種常無常」等者。問:既不云我,云何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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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,非我後故?答:文雖不言理,實是彼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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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我者起斯計也,故得邊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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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其全常至如何全常」者。亦有本云如前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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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,疏既不同,略為三釋:一、應云「如何」,「如何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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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是隨何之義,隨何全常皆有自我;二、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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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「如四」,如四全常中皆有自我;三、應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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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如前」,如前常言結指前也。三皆有理。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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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多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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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一箇邊見至是何見」者。而有解云。一箇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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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緣上下生。屬前文者不然此屬下也。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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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為問緣上為常。下為無常。從多分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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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分常中大種與心非上下故。或依梵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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