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再注释

成唯識論演祕

成唯識論演祕 · 唐 · 智周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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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答以前至從近而結」者。此答意云:依次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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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,若善依持之文結故,無貪為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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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靜住為業」者。有義:問:寂靜住者但可名性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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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名業?以性顯業前後無,故《集論》中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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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「不容雜染所依為業。」故此論主應是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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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詳曰:若以令心平等三種而為其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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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如所責。靜住既非平等等三,如何難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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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性為業?又,靜住即是不容染義,《對法》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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殊獨責此論,由斯諸論,文雖少異,義理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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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,幸不致惑。又,性顯業亦復何違?如第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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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識思量、了別為性相故。若云心所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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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者,理亦不然。如此論中,忿以憤發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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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其性,《對法》即以憤發為業,豈不性、業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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憤發故,二論互舉。又,此明惱暴等為性,䖧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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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業,《五蘊論》云:發舉惡言尤䖧為性,亦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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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、業二論互明,此何不許?由此觀之,論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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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非謂行也」者。行非平聲,應從去聲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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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初中復位辨捨差別」者。顯平等三別之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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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。故《雜集》第一云:心平等性者,謂以初中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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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辨捨差別,所以者何?由捨與心相應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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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沒等,不平等性故,最初證得心平等性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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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心平等遠離加行,自然相續故。次復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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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心正直性,由心正直,於諸雜染無怯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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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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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對法第十至為貪憂」者。按彼論:解七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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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中捨覺支云,捨是不染污體,永除貪、憂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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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染污位,為自性故。有《疏》本云:《對法》第十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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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支中說者誤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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