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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,何非大過,太過失存,理盡焉在。若言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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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無事者說,若爾,文濫何名盡理?以此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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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,《疏》無違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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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彼親所緣雖皆有漏」等者。按《對法論》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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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云:「又緣滅、道諦諸煩惱,不能親緣滅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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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為境。由滅、道諦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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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證故,唯由依彼妄起分別,說為所緣,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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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所計境不離分別故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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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與有事緣別不可為例」者。此有二意: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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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有事緣第一釋;二、成無漏必約影、質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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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,以彼有事緣中,初釋相例。問:云何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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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?答:有事緣惑,能、所二緣而皆有漏有相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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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,可直據質而以明之。無漏緣惑,能、所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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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,唯違無順,故不唯質得此緣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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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緣自地至所起名境」者。相、名、分別三,名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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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,事依分別之所起故,依主受稱。滅、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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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名,依分別起,依主同前,為境可知。故《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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伽論》五十八云:若緣苦、集事境所有諸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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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緣邪分別所起事境。緣滅、道境及緣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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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分界境所有諸漏,是緣自分別所起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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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,何以故?非此煩惱能緣滅、道,亦不能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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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不同分界,非無所緣。釋曰:言不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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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顯不相似,非無所緣顯雖不似而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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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名,亦復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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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唯是煩惱分位等流性」等者。問:各何分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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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何等流?答:按《瑜伽論》五十八云:諸隨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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惱當知皆是煩惱品類,且如放逸是一切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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惱品類,所以者何?於染愛時多生放逸,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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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疑時亦有放逸。貪著、慳吝、憍高、掉舉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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