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再注释

成唯識論了義燈

成唯識論了義燈 · 唐 · 惠沼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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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言,是不定過。此亦無過,在宗中故,以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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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之。言總難令別有此。又云:汝無自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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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。西明量云:無為相體,應異所相;為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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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中隨一攝故;如有為相。有解云:此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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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兩俱不成,以為無為中隨一攝因;於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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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有,於能相無。此亦不爾。有為能相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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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為,無為能相亦是無為,豈無為能相,在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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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中,云於能相?無要集隨此云有解勝,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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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他言。汝有為相體,不異所相。或應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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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實相為相;為無為相中,隨一攝故;如無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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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。《要集》云:有說有釋,但為此量,此量因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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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法差別相違過。量云:有為相體,應非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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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相應;為無為中隨一攝故;如無為相。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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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但以道理例破,不應立量者,此說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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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,所以者何?以立宗言,汝有為相體,即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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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宗,破他比量,不立自故,如何得與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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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作法差別相違?又假不異所相,實不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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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相,別實有,不別實有,是差別故。然准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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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,即是有法差別,即應脫一有字。若作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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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差別,是差別故。又,設若爾彼立違量,亦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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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過,以實有不相應,非實有不相應,是差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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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。立量實有不相應,今與作有法差別違。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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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汝實有為相,應非實有不相應;為無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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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隨一攝故;如無為相。故不得成有法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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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差別違,即顯彼立異,有為外別立能相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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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耶若之衣等。量有法自相相違決定,及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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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別相違決定。又過如前,由此有說,有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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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生等相,若體俱有等者。本云:初破古師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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