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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,還以根、識為量果。五、云犢子部,以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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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現量,諸心、心所為能量,神我為量果。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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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成實師,以心所中,受、想之用為能量,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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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所量,識為量果。更當撿文,方可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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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疏問:如諸佛及因,五、八唯現量,應但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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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。見分即得為第三果故?答:云此不然,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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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定故。見分緣外,用亦外也,不得為緣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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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。《要集》云:若內、外定,已轉依位見分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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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緣第三分,內外定故。今謂不爾,不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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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第三,但不親取,要變於相,相是外攝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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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緣外故。《論》自云前二是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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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論》:所取能取纏。本疏云:此唯眾生四分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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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纏縛,相及麁重二縛具故。無漏心四而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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纏縛。西明釋云:能取、所取,四分相屬,故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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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纏,亦通無漏,非謂煩惱之纏縛也。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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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此非,違論釋故。《論》云:皆有所取能取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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縛。頌言眾生,釋言纏縛,明但眾生有此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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縛,不通無漏,安惠可爾。此文且說有漏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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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,如三界唯心言,且說有漏唯識,豈以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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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亦唯識?即三界言許通無漏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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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既立第三,能證第二及第四分,第四復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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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第三分,即心能自緣,云何不與世法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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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?刀不自割,指端不能觸自指端。答:《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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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論》第三云:答:云不見燈等,能自照耶?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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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自照,現見無闇,分明顯現。若不自照,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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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闇障,應不現見。問:燈等非闇,何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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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耶?答:如瓶、衣等,體雖非闇,無燈等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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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,有闇障不得現見。照令闇除,衣等現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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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為燈照。燈等亦爾。自體生時,邊闇障除,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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