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古逸论疏与经论抄

唯識三十論要釋

唯識三十論要釋 ·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, no. 2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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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及根依處。即內大種及所造色。有共相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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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熟力故。於他身處亦變似彼。不爾應無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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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他義。此諸種子及有根身俱是所緣。阿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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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識因緣力故。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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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。外變為器。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杖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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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得起故不可知者。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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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了知。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。外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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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間難測故。名不可知常與觸作意受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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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相應者心所相應門。阿賴耶識無始時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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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至未轉。於一切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。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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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遍行心所攝故。其遍行相後當廣釋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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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。而時依同所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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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等故名相應。而別境五不相應者。謂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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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望所樂事。轉此識任運無希望故。勝解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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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決定事。轉此識瞢昧無印持故。念唯明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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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習事。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。定能令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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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注一境。此識任運剎那別緣。慧唯簡擇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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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事。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故。此不與別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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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應。此識唯是異熟性故。善染污等皆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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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應。惡作等四無記性者。有間斷故定非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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熟唯捨受者與受相應門。其相應字兩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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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故。此識行相極不明了。不能分別違順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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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。是故唯與捨受相應。又此相應受唯是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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熟。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。任善惡業勢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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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故。唯是捨受。苦樂二受是異熟生。非真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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熟。待現緣故。非此相應。又由此識常不轉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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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情恒執為自內我。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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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轉變。寧執為我。故此恒與捨受相應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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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覆無記者三性分別門。法有四種。謂善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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