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再注释

成唯識論了義燈

成唯識論了義燈 · 唐 · 惠沼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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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於自體。第三卷引無始時來界等,即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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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他為因緣用,即是作用顯於自體。《論》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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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以作用而顯示之。問:若以了別即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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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自,何故觸等亦稱為了?下第五云:作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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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此所未了相等。答:同一了言,各各顯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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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有何妨?不爾,違前第二所說。彼云: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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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。答:了有二義。一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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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名了,通心及所;二行相了別,非所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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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,而作意等,亦言了者,說緣境了,非行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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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。或有單、複:單言了者即通王、所,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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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別者,非所唯王,前識但云了者,以頌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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窄略去別字,後釋方言,了謂了別。或汎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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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王、所俱了。辨別行相,了非心所。問: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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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王、所或取了境,或餘作用,而顯自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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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造論者意隨舉一種,或就顯明了,不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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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准。問:同舉作用,以顯性、業,二用何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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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有云:親用顯性,疎用顯業,近遠、內外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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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他亦爾。《要集》云:作用有二。一、唯自用;二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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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他用。唯自顯性,通他顯業,今謂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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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觸順生心所功能,以顯自識,亦能似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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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順生,即是通他。雖總是觸自性,且舉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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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,令同觸境,為觸自性。非謂三和,分別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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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,非觸自性,正以此等,明自性故。作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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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心,令趣於境,此即唯自舉一例餘。若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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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心所說,如何不簡?又通他顯業,過亦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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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,從多可爾。西明云:了者通行相,王、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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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有,如第五說。今謂不爾,若同了別,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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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次下難第三師,云:勿觸等五,亦能了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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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知了別,非通行相,應如前解。問:觸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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