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经疏部 · 华严

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

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 · 唐 · 澄觀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6, no. 17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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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眾生生道滅惑,以為其義耳。亦佛之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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趣也。疏「瑜伽二十五、顯揚二十」等者,二例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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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餘。先例同,謂彼二論皆云素怛纜者,謂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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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尊於彼方所、為彼有情、依彼所有諸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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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別,演說無量蘊相應語,乃至廣說。結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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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者,攝取聖語為法久住,以美妙言次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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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集,貫穿縫綴能引義利,能引梵行真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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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義,是素怛纜。疏「餘義至十二分中當明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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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下有異名,有四:一依《仁王.二諦品》名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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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本、二依梁論名為聖教、三依《成論》名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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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語言、四依《智論》第二但名為經。四中,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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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已有二四,初三二名在〈十藏品〉。又三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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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分中修多羅,故此不釋。又遠公立三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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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羅,一總相、二別相、三略相。《刊定記》破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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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二,並在〈十藏品〉中,故云餘義等。第二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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奈耶藏。疏文分二:初總科、後「前中」下別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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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釋名中二:先正釋、後辯異名。今初。疏「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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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為調伏」者,準《刊定記》云「義翻為調伏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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敵對翻,正稱為律。」若素律師疏云「梵曰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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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,或云鞞泥迦、毘那耶、鼻那夜,此等皆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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梵音輕重不同,傳有訛略不得正名。正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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毘奈耶,此云調伏。」疏「毘尼或翻為滅」下,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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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異名。於中有四:今初。名滅者,東塔又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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毘膩多,此云已調伏,當其滅義故。母論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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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云「滅諸惡法,故名毘尼。」釋曰:若依此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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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毘尼但是毘膩多之言略耳,則與毘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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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調伏之義有乖。而上又云「毘尼、鞞泥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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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,皆梵音輕重。」則毘尼亦是毘奈耶略稱,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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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調伏與滅二義耳。故疏云毘尼或翻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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