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古逸律疏与行仪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 ·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, no. 27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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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口。要假他諫作方得犯故。第二自作教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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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業者。勸足一戒唯教他業。足食一戒唯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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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。自他兩業分為二戒。有二十一戒。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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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人同犯。而不別立自他之異。既知斯義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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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為四。一唯教人。謂勸足是。第二有十一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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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他俱犯。謂掘地壞生牽出二虫水恐有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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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藏衣鉢殺畜生無根謗捉寶。於中掘壞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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寶此三大護佛法故。餘總境重故。但使教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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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同犯。第三有十戒。教人同不同。謂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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露二敷持衣與尼高床下七教人作。此於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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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閨。是以同犯。若直教人於己無益但得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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愆。第四餘有六十八中六十七戒。自重教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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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食一戒但自作業。第三遮性分別者。三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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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性。餘悉輕遮。其三十者。謂妄毀兩麁異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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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牽用譏驅諫恐殺飲疑覆起說隨拒毀同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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悔聽打博謗。此等性惡。餘並遮愆。第四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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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者。有十三戒。具二持犯。謂五雙三隻。如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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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磨。一雙說麁教誡。尼受功德衣復有一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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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犯。皆別囑受一入聚落作餘食法得無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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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勸足七日盡形作口法受不犯。殘宿不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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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施。問主無其輒罪。如麁發露僧事與欲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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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三隻。合十三戒。由聖開聽作其口法。若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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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教作口法竟作此十三而無罪過。名為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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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。止持不作法。而身作事有違名為止犯。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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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事邊復名作犯。此上止作二。犯業思體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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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名是別。若止法止事名為止持。作持止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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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體各別。亦可作法作事望作法邊即是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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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。以作法故。縱作前事而無作犯。反却作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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豈非止持。此亦體一名異。餘七十七單持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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