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古逸律疏与行仪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 ·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, no. 27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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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士供辦美藥。延請僧眾虔心供養。施主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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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。宜應將護稱施而受。今過受他藥。長貪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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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。敗善增惡。損處不輕。故今聖制別緣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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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。一是藥請。二施心限定。三知期限定。四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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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而受。五無因緣。六食咽咽犯。已下正明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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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。此戒因六群比丘起過。故制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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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比丘四月與藥無病比丘應受若過受除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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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更請分請盡壽請波逸提此滿足戒本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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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六句。一犯人。二藥請。三無病下教齊。四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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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受。五闕緣。六過受結犯。辨相中比丘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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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釋。二四月請與藥者。律云。四月者夏四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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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祇云。春夏冬三時俱犯。三言無病比丘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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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者。教齊四月受也。此是受藥方法。四言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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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受者。此明過四月受。律云。若夜藥有分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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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四月應受。若夜無分齊。隨施時應受。不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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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分齊。五言除常請者。明開受緣。律云。常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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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施主作如是言。我常與藥。更請者斷已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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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更請與藥。分請者持藥至伽藍中分與。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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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受請者。施主言。我常盡形與藥。次前四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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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達開緣藥。第六言波逸提者。是違犯句。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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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。四藥之中過受三藥俱犯提罪。故伽論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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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藥亦犯提罪。七日盡形如律下文。醫所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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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藥故知是犯。如施一食過受尚犯。豈況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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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月受寧不犯提。故十律云。過四月已復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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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等七日藥。及終身中椒薑鉢畢鹽等犯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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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索毘醯勒等三吉羅。非時藥賤。又療患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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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。受義希故犯小罪問。施一食中過受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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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犯輕。此受蘇油何以便重答。彼據身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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塗足。燃燈既是外用。過義受希故彼犯輕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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