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古逸律疏与行仪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 ·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, no. 27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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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句。律云。彼比丘往觀軍陣。從道至道。從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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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非道。乃至從下至高去。若見者犯提。不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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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羅。若方便莊嚴。欲觀而不去者吉。若比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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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在道行軍陣。後至應避下道。若不避者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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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至下戒亦爾。若見犯提。不見吉羅。祇云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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逢軍不作意見者無犯。若作意舉頭窺望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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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。若天王出作意看者越。乃至看畜生鬪。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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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人諍口皆越。十誦為作無常觀故。雖觀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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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。如前所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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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緣至軍過限宿戒第四十九別緣有五。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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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因緣。至軍中宿。二曾逕二宿。三第三宿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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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見聞處。四無因緣。謂二道斷命梵難不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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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罪。五過三夜明相出犯。已下正明戒本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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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因六群有緣至軍中宿。居士譏嫌。比丘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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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。佛制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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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比丘有因緣聽至軍中二宿三宿過者波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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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此滿足戒本文有三句。一犯人。二開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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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違犯罪。初句可知。二言有因緣者。律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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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喚及自事等緣。多論開往者為沙門果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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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養佛法故。長信敬心故。又道俗相須成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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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法故。聽往有益至三宿。三言過者波逸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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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違犯結罪。律云。若至第三宿明相未出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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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見聞處。若不離明相出犯提。見聞互不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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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吉。若第四夜往處初夜即犯。不待明相。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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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。不犯者。得二宿至第三宿。明相未出離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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聞處。若水陸道斷惡戰等難。並不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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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緣至軍二宿往觀軍陣合戰戒第五十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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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異前既有因緣聽至軍中。宜應坐住。復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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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往觀。過同於初。故所以制別緣有五。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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