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古逸律疏与行仪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 ·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, no. 27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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堀地戒第十多於三種益故不聽堀地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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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。一為不惱害眾生故。出家修慈宜愍物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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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為止誹謗故。三為大護佛法故。若佛不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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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二戒者。國王大臣役使比丘。由佛制故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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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息心不復役使。得令靜緣修道發智斷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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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名大護別緣有五。一是生地。二作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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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。三自堀。四使人堀時不作知靜語。五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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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便犯。已下正明戒本。此因六群為修治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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堂故自堀地。居士譏嫌。比丘舉過。佛為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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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比丘自手堀地若教人堀地者波逸提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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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足戒本文有三節。一自堀故略制。二教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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堀時不行知淨前制非圓更復續結。三滿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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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本文有五句。一犯人。二自作業。三所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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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。四教人業。五結罪。初句可知。第二言自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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堀者。律云。若用鋤鑺或推打刀刺指掐扴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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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言地者。律云。若已提地。已堀者經四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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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雨漬還如本。見於生地。無有砂石瓦礫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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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。是名生地。若四分砂一分土非生地。自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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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過。祇云。地有二種。一生。二作。生者大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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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有二。一基作者露地壁。二上作者重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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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露土。是皆名所傷之地第四言若教堀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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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云。若不教言看是亦是犯緣。第五言波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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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者。是違犯罪。律云。若比丘如上所傷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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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。若以用鋤鑺乃至指抓損傷及地上燃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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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使地作地想。一切皆墮若使堀時不教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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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知是亦犯吉羅。祇云。若轉石掃地驅牛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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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地平。意傷如蚊脚。一切犯提。土塊一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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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勝破者犯提。畫地作字亦提。若大小便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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