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古逸律疏与行仪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 ·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, no. 27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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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內坐。故十律云。相去一文犯。第四言波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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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者。是謂違犯句。故律云。獨與女坐無第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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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為證。隨起還坐隨爾數墮。相去一尋內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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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。一尋半犯吉。二尋已外無犯。十云。相去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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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提。丈五吉。二丈不犯。辨相開緣並同前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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驅他出聚落戒四十六制意者。凡出家之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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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壞貞實忠信自居。先許他家食。而竟不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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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心驅出。時限已過。使他一日不得食。以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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驅處。至重故所以制別緣有六。一是大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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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。二先許。三不與食。四無因緣。謂有舉殯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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梵等難。不犯故爾。五惡心驅出。六相離見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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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彼去已去故。已下正明戒本。此戒因跋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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陀令餘比丘至食時驅不得食。佛便制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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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比丘語餘比丘如是言大德共至聚落當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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汝等食彼比丘竟不教與是比丘食語言汝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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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若坐若語不樂我獨坐獨語以此因緣非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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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便遣他去波逸提此滿足戒本文有三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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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犯人。二語餘下至與汝食。正明將至聚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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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與彼食。三彼比丘竟不。已下不與彼食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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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結罪。以此因緣者。謂是惱亂因緣。非餘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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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餘不犯等緣如上無威儀等。辨相者初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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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知。言聚落者。有四種村如上。言與食者。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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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五正明。律云。若方便捨見處至聞處犯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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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作亦吉。見聞俱離犯提。律云。不犯者。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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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遣去。若病若無威儀人見不喜自送食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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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破戒破見等故。若命梵等難。若無瞋恨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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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慊心。悉皆不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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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受四月藥請戒第四十七制意者。然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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