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古逸律疏与行仪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 ·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, no. 27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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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罪。不了吉羅不犯者。其事實爾。為飲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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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養故教授。若戲若錯說。並皆不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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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非親尼衣戒第二十四制意者。凡男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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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殊。理無交雜。無緣取與事招外譏。因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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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染容。壞梵行。損敗不輕。是故聖制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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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有四。一是比丘尼。二非親里。三虛心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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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。四彼尼領授便犯。已下正明戒本。此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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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乞食比丘與尼衣。後因慊責數向人說。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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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白佛。佛呵便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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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衣除貿易波逸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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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滿足戒本文有五句。一犯人。二非親尼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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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與衣。四除貿易。五結罪。上二可知。第三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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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者。有十種如上。多論應量衣提。不應量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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鉢亦犯提。非應量鉢揵𨩲等吉。四言貿易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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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如上。下至藥草一斤相易得。五言波逸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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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結犯。律云。若二比丘共與一尼衣。或一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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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二尼。並犯提。多論言犯吉。此律但言與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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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與下眾吉。若依多論與尼三眾俱犯提。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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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應然。不同浣衣。廢業多少中制。又有希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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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律云。尼與大僧吉羅。若就希數大僧與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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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犯輕。尼與義數尼是下眾。奉於上尊生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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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微。故所以輕。不犯者。五分律云。若為料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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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業事。若為說法。若為多誦經戒與衣作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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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不犯。此律與親尼衣共相貿易。若與塔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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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無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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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非親尼作衣戒第二十五制意同前。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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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衣為異別緣有五。一是比丘尼。二非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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里。三自送衣遣比丘作。四無因緣。律云。若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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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浣染持還主無犯。五隨所作便犯。已下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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