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古逸律疏与行仪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

四分戒本疏卷第一.第二.第三 ·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, no. 27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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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外道食戒第四十一制意者。三種過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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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不與食。一異學情及恒懷悚。外難與理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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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傷惠施不荷其恩。反生譏謗。二邪見乖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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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真福田。令以施主之食授與外道。損他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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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不得勝田。獲反報之福。三躬自持食授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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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道。容生惑倒。謂外道是勝。比丘不如。以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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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故不許自手與食別緣有六。一是出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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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道甄去在家外道白衣犯輕故爾。二知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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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家外道不知犯輕。三非親若與父母外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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恩重故聽。四是食與衣義希故犯小罪。五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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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與除置地遣人與不犯。六彼手受即犯。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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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正明戒本。此戒因阿難分殘食與乞人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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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外道得食反謗。故佛制斯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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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自手與食波逸提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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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足戒本文有四句。一犯人。二所與處。三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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葉。四結罪。言比丘者義如上釋。言外道男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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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裸形異學人。此眾外出家者是。言自手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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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者。若正非正食。乃至蘇油等不置地。不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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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與者名自手與。言波逸提者。是違句。律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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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若受與者提。若不受吉。五分云。持己食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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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揣別著。使自取不得持僧食。若與乞兒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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鳥等。應量己食分多少。然後減不得持分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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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。十云。外道伺求長短與食不名污家。多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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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時人見者自與不犯。若僧共與僧食無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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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不得自手與。律云。不犯者。若置地。若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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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與。若與父母外道。若作佛塔僧房人計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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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。若勢力強奪。並皆不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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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受前請後食至他家不囑戒第四十二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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