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古逸经疏与义记

金剛般若經旨贊

金剛般若經旨贊 · 唐 · 曇曠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, no. 27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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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餘本此文即何以故。贊曰先世有二。一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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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生。二持經。前罪經被輕。所以即以滅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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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其所由。業有四。一順現受。二順生受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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順後受。四不定受。若前先世有順後受及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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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受。若後先世惠現生後不定。四業罪業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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爾。福業亦然。除謗正法。顯善報人及登地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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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聖菩薩。餘說一向偏善惡者。具二業者。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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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善惡有勝劣故受罪福。報彼業盡已受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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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果。而持經人具二業者。由福勝故得持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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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。有罪業故被人輕賤。若不持經。善業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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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惡業不亡。當隨惡道。由持經故。輕受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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辱罪業消滅故說輕賤。是其善事。若唯一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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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癡業者。當隨惡道。豈合聞經。若唯一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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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福業者。受極樂果。豈被輕賤。妄興色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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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融妙趣妨而不通。若作斯何或不遣。此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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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據中處受持令持經人遇難勿退。若心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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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淳至持者。雖無輕賤重罪亦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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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。當得阿耨三菩提贊曰。此得菩提也。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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菩提者。顯乎罪滅。由前罪滅故得菩提。即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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頌云及遠離諸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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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。須菩提至無空過者贊曰。上明五種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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勝功德捨靜味。次下重釋五中。第二攝福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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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。於中唯論下三為三。初顯經滅力。次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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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德多。後何人能說。初中復二。初舉餘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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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。後校量顯勝。此初也。我曾過去阿僧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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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謂成佛前。從金剛定七時滿心然燈佛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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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一僧祇。非此所論。今取已前二僧祇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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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修供養餘持經外有所得行。以用校量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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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過去阿僧祇劫。然燈佛前然燈佛後。能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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