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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十,有聲九、十、十一」等,此同《雜心》。此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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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聲,豈說不成就聲耶?法師既取此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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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亦如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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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法師復引《發智》等論破念法師,為大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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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又自釋云「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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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色、聲,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、味,是正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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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」此更大謬。即違《婆沙》有四大無聲,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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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、《雜心》無聲八等。念法師義既順論文,泰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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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二師即謬破耳。論「若四大種至可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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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餘」,此明四大體用增減。此是問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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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於彼聚中至與合味」,此以用增答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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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婆沙》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說:一云體增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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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用增。此論是後師,《正理》是前師。《正理》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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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師云「豈不色法亦見用增?如酢和水、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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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和毒、鹽和水等。雖兩數同而用有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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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言色就體說增?此不相違。以酢與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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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微雖等而味不同,酢味微多、水味微少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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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酢味勝還是體增。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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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強故,謂是用增。良藥、毒等緣起,理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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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別故,體類如是。由此雖少而能伏多,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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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體類有別用生。故執用增是為邪計。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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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類別,品別亦爾,故唯心等就用說增、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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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說增,謂諸色法,譬如依多、依一成故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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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曰:色、心依一依多不同,用增、體增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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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一例。詳其兩說,竝是《婆沙》之文,正理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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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為非。然詳體增、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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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,未為盡理。如若干水具有六味,如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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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人同食此水,先覺不同,何者體增?何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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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增?故知法性隨緣不定,非體、用。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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