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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。類謂流類,即是得等。今案此論,心不相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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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有十四。若依《正理》,加和合性。故《正理》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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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等者等取句身、文身及和合性。」詳光師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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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說不同,廣為問答。此論雖不別說和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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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不述無。《正理》釋此論頌言等和合,故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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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兩論相違。若謂不說即是無者,此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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頌中不說怖等,應無其怖。怖等既不定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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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合寧知非有?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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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是所明之外更無心所。心所既爾,和合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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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。不依論文,信自胸襟問答往還,徒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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紙墨。自云《品類足論》不說非得,說有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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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,同《俱舍論》。又云:彼論云「復有所餘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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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類法與心不相應。」《法蘊足論》第十同《品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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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》。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,焉知唯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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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得?此論不說更無,《正理》不彈《俱舍》。六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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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有所餘,《正理》說有和合。餘文皆通兩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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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正理》更無異端。教既分明,理須依釋,故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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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。《婆沙》說言類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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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是餘師所計度法。《正理》云類者,顯餘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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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度法,即前種類,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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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等性。與《婆沙》少同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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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於中且辨得非得相」,自下有十三頌,別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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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相應也。前五頌明得、非得。就中,前一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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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得、非得自性,後四頌明得、非得差別。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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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初也。「論曰至與此相違」,此明得、非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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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。然此得名,有總、有別。總名得者,得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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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就皆名為得。非得亦爾,捨及不成皆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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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得。別名得者,曾來未得及得已失,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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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就法得至生相,初獲名得。二者得已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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