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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即為五段。此下第一,一頌別釋大地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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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將釋名體,先釋總名,如前所述。《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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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論》云「地即是心,大法地故名為大地。此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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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法,大地所有,名大地法。謂法遍與一切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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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一切心俱生,由此故心非大地法,非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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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生故。」准上論文,受等十法遍一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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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名為大。心王與大為所依故,名為大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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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等十法與心俱生,名大地法。心與心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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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俱生故,非大地法。《婆沙》十六「問:大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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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是何義?答大者謂心。如是十法是心起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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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之地故,名為大地。大地即法,名大地法。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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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:心名為大,體、用勝故。即大是地,故名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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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,是諸心所所依處故。受等十法於諸大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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遍可得故,名大地法。有說:受等十法遍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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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品故名為大,心是彼地故名大地。受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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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是大地所有,名大地法。」前之二釋與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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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異,後之一釋與二論同。自古諸師或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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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義、或以五義簡五地別,恐煩不敘。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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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,勝於三義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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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簡也。即以遍於一切心簡,自餘心所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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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遍一切心也。「論曰至和合遍有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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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總釋遍有。謂傳婆沙師說,故言傳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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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」,准釋受蘊。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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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隨觸,及於此中正理不破,故知此言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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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領順苦、樂等觸,非謂領順苦、樂等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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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定為領納前境,非決定也。故《正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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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「於所依身能益、能損、或俱相違,領愛、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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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、俱相違觸,說名為受。」准此論文,領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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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觸。論「想謂於境取差別相」,即是取男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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