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瑜伽论疏部 · 瑜伽师地论注疏

瑜伽論記

瑜伽論記 · 唐 · 遁倫集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2, no. 18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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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前初造非增名之為行,依義勝異各得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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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,今依通義故言無明發起業有,即是行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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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於潤位由取力故即令彼業於彼彼生處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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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識名色等果,故偏說取緣有。第二、三道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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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按成唯識云:無明愛取是惑所攝,即此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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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;行有一分是業所攝,即此二也。彼會云: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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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說業全攝有者,應知彼依業有說故,會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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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等云:有處說:識業所攝者,彼說業種為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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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,是餘是苦道者,准此即是餘之七支以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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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有,是業道故。成唯識云:七有一分是苦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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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,識等五種轉名有故。第三、分別因果中,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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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重:初依十二支次第相望為因果;次云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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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是因者,無明愛取發業潤生之根本故。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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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是果者,謂生老死,是前十支所生果故,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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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依三雜染及種現之因果,所望別故。總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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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生為因果者略有五重:一、等起門,謂前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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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後後為果,即此初言初一唯因等是;二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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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末因果,此第二文是,煩惱為本故;三、唯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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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等,此下亦云:前六支及愛取有是因分,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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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支為果分,受通二種,亦依本末以辨因果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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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異熟非異熟因果。五十六云:又現在果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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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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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,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。中邊上卷亦云: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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雜染者謂煩惱業分,果雜染者謂所餘分;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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熟未熟因果。對法論云:因時有能引所引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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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七支,於果時有能生所生謂後五支,謂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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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明成熟愛取彼增長故;行等六支熟名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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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;生老二支是所成熟,五分位因果,即前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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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二因中云:能引及能生合十支名因,後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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