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法相宗义著述

大乘法苑義林章

大乘法苑義林章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, no. 18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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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言捨。但名戒羸。其戒不捨。後作罪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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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名污戒沙門所攝。非為白衣。由此苾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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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捨學處。近事.近住各起不同分心。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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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對他方成捨故。犯根本罪者。依十輪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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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卷說犯重不捨。彼云。善男子若有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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芻。於諸根本性重罪中。隨犯一罪。雖名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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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惡行苾芻。而於親教和合僧中。所得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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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猶不斷絕。乃至棄捨所學尸羅。猶有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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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香氣隨逐。國王大臣諸在家者。無有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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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不應輕慢及加擿罰。如是苾芻雖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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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器。退失聖法。穢雜清眾。破壞一切沙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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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事。不得受用四方僧物。而於親教和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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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中。所得律儀不棄捨故。猶勝一切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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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白衣。犯性罪者尚應如是。況犯其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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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小遮罪。是故不許國王大臣諸在家者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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慢及加摘罰。此有二釋。瑜伽第四十釋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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薩戒中云。若起上纏犯根本罪即便捨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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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慚愧故。尚令焚滅一切善根。況所受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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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品纏者。於本四罪數數現行。都無慚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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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生愛樂。見是功德說名上纏。非暫現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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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名棄捨。然不共住治罰法故。非失戒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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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下纏犯其戒不捨。瑜伽據彼上品纏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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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輪但據中下纏犯。故涅槃經第三十四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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迦葉菩薩問當來世二十一對諍論之義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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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第十八對。至第三十五卷中。佛為釋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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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說。若有比丘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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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重。已不名比丘。名破比丘亡失比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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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復能生善芽種子。譬如焦種不生果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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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多羅樹頭若斷壞即不生菓。犯重比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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