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法相宗义著述

大乘法苑義林章

大乘法苑義林章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, no. 18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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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攝道。以不復現前故。四練根捨。決擇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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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說。幾補特伽羅有練根耶。答一切有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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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無學五退.思護.住堪達種姓。非諸獨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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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非菩薩。性利根故。對法第十四云。若諸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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薩性是利根。云何復令修練根耶。謂令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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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耎根引利中根。依利中根復引上利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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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彼自會云。前說菩薩性是利根。而後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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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於時時中應修練根者。由於自種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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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有耎等三品。後後相引說名練根。不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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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根應唯一品。五十七說不動獨覺不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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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者。不進自乘。菩薩不練者不進他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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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不動法及獨覺不進他乘。亦非菩薩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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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自乘。五十七云。預流練根亦得一來。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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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練根不得不還。對治難得。所得大故。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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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練根但進離欲不得無學。如前應知。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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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義故須練。一少善不具。二為引勝定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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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植多聞力。四為植論議決擇力。五為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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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察甚深法忍力。故須練根。故除得果。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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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練根捨道共戒。五入無餘涅槃一切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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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。下之三捨種更不成就。雖知四緣說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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慮捨。雖復五緣說無漏捨。總類一緣。謂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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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心一切皆捨。由現行思是無表故。故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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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緣前方便中已說捨故。今說種類於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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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生。故說四緣五緣故捨。不律儀戒。雖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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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。由四緣捨。一誓願捨。於佛等處。自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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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願永不復作。如捨律儀捨彼思故。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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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戒捨。若受出家及近事戒。一切永捨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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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近住戒作永捨思。亦復永捨。若心勢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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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於明旦。捨近住戒已還復相續。由彼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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