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再注释

成唯識論演祕

成唯識論演祕 · 唐 · 智周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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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論不取得等流果。又真等流種自相生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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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自現行現行熏種,故等無間無真等流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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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又不定,故不取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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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」者。《疏》判七處得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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繫果,今以理准應八處得。既待能證方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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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證,取領受處亦何爽理?下文不言觀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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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得離繫果者,據有為果隱無為果而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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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也。《疏》依下文故云七處,亦不相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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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」者。《疏》云十一依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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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者,實根依處亦得此果。《疏》中脫略但言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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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,非《疏》本意,何以明者?答:《疏》前正解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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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處中而作法云:「如眼根等生眼識等,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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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士用。」所以知也。若不爾者,豈《疏》前後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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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數紙即自𭿺𥍿,故定脫略,既加根依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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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處。有義,十三,加境界處。詳曰: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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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境界望彼士用之果而勢疎遠。故後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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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明士用果而皆不許所緣緣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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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」者。有義兩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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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七種識各各能熏彼七轉識,自相、見種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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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識中。第八緣彼相、見分種為親所緣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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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所緣由能熏引,故說能熏是彼所緣,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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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與種二相不同體,類同故。二云同《疏》,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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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、見種生八見、相是親所緣,能熏七識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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疎所緣,是彼引故。如是二釋皆成所緣,然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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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釋似義別言,實亦違理,引因與果不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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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故。又依引種立命根故,此念熏已後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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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能生,與彼相違故。設言隔身而能生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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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緣義者,此亦不然,如此疎緣何成緣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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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第六於五、七,此義非無,何不說有?今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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