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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亦得為緣,此何但受?答:以受力故於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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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境求合、求離,由愚癡力但於諸受起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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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相,不如實知,由此不能制御其心。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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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隨眠未斷順彼諸法取皆得生,何但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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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?答: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時能發隨眠,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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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發彼隨順法故。問:前已說無明為緣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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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業有,何故今者說取緣有?答:由取力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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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令彼業於彼彼生處引識等果。問:生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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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精血等為緣,何唯說有?答:由有有故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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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餘緣,又有勝故。問:亦由遠行、不避不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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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、他所逼迫為緣老死,此何但說生為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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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?答:雖由諸緣必生為本,縱闕諸緣,但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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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緣定有死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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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通二種」者。按彼論云,前六愛、取、有三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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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分,後二為果分,所餘支說為雜分。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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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者何?有二種受名為雜分:一謂後法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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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為緣因受;二謂現法與愛為緣果受,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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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雜說。釋曰:謂受種子以觸為緣,後際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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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果之因故,故名因受。現起報受為緣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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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是前際果,故名果受。問:識等五支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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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因果,何偏說受?答:識等五支唯取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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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,從受起愛多因現起果受而生,故於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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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通說因果。識等四支不,要起現方生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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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,故不為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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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既所有業皆非行支」者。即感後有別報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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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現所有業亦非行體」者。感後別業既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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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,明招現別亦非行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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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不爾,別報有相例失」者。相例意云:招現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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