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再注释

成唯識論演祕

成唯識論演祕 · 唐 · 智周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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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等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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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即非擇者復更生義」者。身若及業已得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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擇,更無重起,由此但資感身之業,令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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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斷。准此,《疏》文「更」字之下脫一「無」字;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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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脫也。且未延前令得百年,百年外命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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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擇滅,由後延故百年外命而得相續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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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「非擇復更生」也。非擇許生,如後《疏》辨,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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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後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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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不同小乘熏禪等法」者。此唯無漏。彼漏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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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,故有別也。或小熏禪而更造業。今但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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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,故云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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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:「今雖無文至理不違」者。望能得人得彼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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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,自所得中最殊勝者即名邊際。若望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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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,下不知上,下人云何名得邊際?邊際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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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,何得變易?由斯不可望自他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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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」者。問:執彼菩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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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法執?執於有情,何非我執?答:若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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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情一、常、主宰,可我非法;但執有體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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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自性,故但法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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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又所知障為有漏依」者。問:前言有漏由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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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俱,云何復云「由所知障」?答:若成有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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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由漏俱,與漏為依必藉斯障,成漏成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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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義既別,前後無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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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若所留身有漏定願」等者。正解如《疏》。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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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:二乘故意以無漏定資,何不得?然無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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悲大願力,故無漏力弱,故所資身但名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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段。不爾,熏禪定唯有漏。詳曰:論既明言,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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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人情抑而不從?又彼熏禪與留身事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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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不同,謂熏禪者資異地因生異地果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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