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经疏部 · 华严

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

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 · 唐 · 澄觀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6, no. 17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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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異耳。故彼自釋云「一一即是一切諸法」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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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與下釋託事義同。其具足無盡德。即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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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門。亦微細門攝。並如下會。又彼不存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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狹而存純雜。亦如下會。而彼無十世隔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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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成門。彼以時為所依體事故。故彼體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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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有十種。謂色、心、時、處、身、方、教、義、行、位,則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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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無遺。斯亦有理。今明時無別體故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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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所依,但依法立,故入玄門耳,亦如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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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。疏「今且於前十中」下,第二指事別明。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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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:先總辯所依,即於前彰無礙中一事法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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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「如下文中一蓮華葉」下,別顯十門,即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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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別。初即同時具足相應門,以近初列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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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標次。文中,先正明、後引證。前中又二: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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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當門中具、後明具餘九門。疏「則具教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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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對同時相應具足圓滿」者,初當門中具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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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中正意則明具前教義、理事、境智、行位、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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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等十對之法。前十對法無法不包,故此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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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則無所不具。所以具者,廣有十因,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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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言之法界融故。然古德就一華之上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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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此十。《探玄記》云「此一蓮華,表令生解,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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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詮教。則是所詮,乃名為義。如下勝音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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薩蓮華處說。二華相為事,華體為理。三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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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所觀,亦即是能觀。以此經中可以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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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外事故。四行事之華,結成位故,如〈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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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品〉。五因事之華,攬成果故。六華臺所依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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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正故,如國土身等。七華體同真,用應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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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八全攬為人,恒是法故。九逆同五熱、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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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十度故。十應赴群機,亦能感故。如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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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事既爾,餘一切事準以知之。如事法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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