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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正是邪見,二三非是邪見而皆配入邪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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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者,然邪見有二:一輕、二重。初一深重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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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,二三即淺近邪見,謂但違真乖實皆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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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故。又以經中但揀二處,欲配前非器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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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,故合入邪見之中。第四非器,即前狹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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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乘。今四及五者,即所為中,四是權為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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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遠為,此二即曾無厭捨。疏「又彼品中」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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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明惡是所為。於中二:初正明為惡、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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況出圓融。前中亦二:先引二經明其為惡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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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引二經明等有性。前中,初云「彼品」,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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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第十見聞利益中文。經云「佛子!我今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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汝。設有眾生見聞於佛,業障纏覆不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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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樂,亦種善根無空過者,乃至究竟入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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涅槃。」疏「謂謗雖墮惡」下,釋成上義。謗既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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益,應可謗耶?釋云:為遠益故,非無罪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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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地獄天子,或由謗故墮於地獄。《法華》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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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不輕菩薩,千劫於阿鼻地獄受大苦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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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是罪已方受常不輕教化故。願諸後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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勿見謗益便生誹謗。又《大般若》中廣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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謗法之罪,謂此方墮阿鼻地獄,此方劫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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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猶未畢,移置他方阿鼻地獄中。他方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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壞罪亦未盡,復移他方。如是巡歷十方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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鼻,各經劫盡,還生此土阿鼻獄中,千佛出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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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之猶難。若欲說其所受之身,聞者當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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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而死。故善現請說所受之身,佛竟不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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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知謗方等大經非可輕也。又《入大乘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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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偈云「誹謗大乘法,決定趣惡道。此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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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業報,實智之所說。生墮地獄中,大火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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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身,焚燒甚苦痛,業報罪令爾。熾然大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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