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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。又薄伽梵處處經中說有俱生前生因義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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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此有彼有、此生故彼生,如次應知前二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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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。又薄伽梵於契經中分明顯說二種因義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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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契經言:諸有不敏處無明者,由無明故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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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福行。此經即顯有前生因。又契經說:眼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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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緣,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癡所生染濁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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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。此中愚者癡即無明。希求即愛,愛表即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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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經即顯有俱生因,一心中說有展轉為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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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至義次第,當復決擇。已略舉因,今當廣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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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初能作因相云何?頌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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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自餘能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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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曰:此能作因略有二種,一有生力、二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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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障。諸法生時,唯除自體,以一切法為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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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因,由彼生時皆不為障,於中少分有能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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力。且如有一眼識生時,以所依眼為依止因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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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所緣色為建立因,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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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斷因,以相應法為攝受因,以俱有法為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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伴因,以耳根等為依住因。此等總說為能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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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,於中一分名有力因,以有能生勝功能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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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餘諸分名無力因,以但不為障礙住故。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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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因性亦能作因,然能作因更無別稱,如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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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等總即別名。何故自體非自能作因?以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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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因於自體無故。謂無障義是能作因,自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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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體恒為障礙。又一切法,不待自體應有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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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,損減等故。有餘師說:若有自體因自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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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即應無明還緣無明,乃至老死還緣老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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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剎那頃此即此因,是則乖違緣起法性。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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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師說:自於自體不見有用,故非因緣,猶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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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端刀刃眼等。若除自體,餘一切法與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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