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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法為能作因,則無間業亦與聖道為能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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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,如何應理?又唯生時,由無障住可能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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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,應非餘位,非彼與此有時為因、有時非因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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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應正理。聖道生位彼定為因,故於餘時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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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因義。若於此生彼能為障而不為障,可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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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。然於此生無障用者,設不為障,何得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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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?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,故得為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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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於是處有此一法,是處無容更有第二。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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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此法於餘處有,彼亦無容更有餘法。如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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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?而不為障,故皆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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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為能作因。無色亦有時依等定,故彼相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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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有障力。又諸法內一法生時,如與欲法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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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無障,謂二緣故法不得生,一順因無、二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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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有。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因緣及待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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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無障而住。增上緣法,由能生因有、能障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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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,諸法乃生,故唯由無障礙,說一切法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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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能作因,非有障力而不為障。與無障力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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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障者,於無障時少有差別,俱有無障力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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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勝用故。由斯已遣諸有難言。若一切法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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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住故皆能作因,何緣諸法非皆頓起?一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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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時,何緣一切非如殺者皆成殺業?但由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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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說彼為因,無勝用故。灰刺等觸為樂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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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,如何應理?非灰等觸為樂受因,是因因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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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同類故。苦受得與樂受為因,因灰等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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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苦受,故為因因。如是見等展轉相望,有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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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能皆應顯說。由前略指觸受方隅,餘例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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悉,無煩廣辯。故能作因望所生果,非唯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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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,亦有生力,然闕親因及因等起,故一切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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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頓生,非如殺者皆成殺業。過去諸法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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