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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極微,說名為形是假非實,則不應理,由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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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宗以顯成形,顯非假故。顯若非實,是則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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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同壞法論,不可與言。若意說形體不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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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,故言非實,則異火界無別有煖,亦應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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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。設許說言形非異顯,如執異實顯無別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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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,言形非實,如是亦應執,異於假顯無別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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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,以執即顯色,立為長等故。是則經部應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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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等非實非假,如何言假?又經部宗若執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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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有所依攬,體實極微,對法諸師亦作是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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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起諍論為何所依?為顯極微即是長等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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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攬實、為不爾耶?不爾,如前已成立故。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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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顯聚有不見有長短等形差別相故,由是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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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成無用言。又彼立假形以為身表,復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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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法為身業耶?彼說業依身立為身業,謂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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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種運動身思,依身門行,故名身業。語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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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業隨其所應立差別名,當知亦爾。若爾,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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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契經中說有二種業:一者思業、二思已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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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作是釋,謂前加行起思惟思:我當應為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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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如是所應作事。名為思業。既思惟已起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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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思,隨前所思作所作事,動身發語,名思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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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。此中為攝一切業盡、為攝少分差別業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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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言:此中攝一切業。有作是說:不攝無漏。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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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非與經義相符,此中不應攝意業故。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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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動發身語二種起思惟思,及正動發身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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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種起作事思,此二俱依身語門轉,並應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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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身語業中。既爾,此中何名意業?若依身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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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門轉思亦許一分名意業者,是則立業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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雜亂過。縱許為欲動發身語起思惟思,是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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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性,亦非此中總攝諸業,以有不依身語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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