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毘昙部

阿毘達磨順正理論

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· 尊者眾賢造 · 唐 · 玄奘譯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, no. 15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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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有漏意業其量無邊,皆此經中所不攝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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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必不攝依眼觸等所起諸思,以彼諸思非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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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說思惟、作事二思攝故。若謂此經所說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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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,總攝一切意業皆盡,說思已業總攝一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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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身及語二門轉思,且非此經所應說義。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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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皆是此經所說,為欲動發身語二種起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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惟思,何業所攝?若思業攝,理必不然。如思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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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依身語轉許思業攝,餘亦應爾,則應但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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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思業言,如是亦成業雜亂失,意業亦依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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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轉故。若謂為欲動發身語起思惟思,此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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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依身語轉者,則為餘境起思惟思,彼思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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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不依餘境,無異因故。是則意業應不依境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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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非所許,故理不然。若謂此如依身語門,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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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依身語,非身語業者,此於意業則應成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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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中亦容此分別故。思已業攝,亦不應理,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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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但說思已言故。非所思事可名思惟,以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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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名不相應故。又汝經部說諸仙人意憤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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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,是何業攝?為是身業、為意業耶?然此中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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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後所起思惟作事二思差別,以思惟思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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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事故,便不能離業雜亂失。又世尊言: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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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行者,身語意業各有別異。是故定應許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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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有依身門轉作事思業,由此俱時殺多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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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又殺生業身業攝故,是則世尊應言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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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於諸業中最為大罪。是故經部思立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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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。復有理證,業不唯思,謂纔起思欲為殺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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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,則應已得無間罪等故。若謂得罪要須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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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,此未動身故無失者,是則於思外有身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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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成。謂有動身,方有身業成殺等罪;若不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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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,惡思雖起罪未成故。豈不如執有別身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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